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域各部门当真遵循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对峙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领导,对峙和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辅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科学化造度化规范化水平,是做好政治协商工作的根基遵循。造订《条例》,对于对峙和美满中国共产党辅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造度,坚韧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拥有沉要意思。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执行的组织辅导,正确把握政治协商的定位,通过党辅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造度系统和工作机造,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力,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对峙萦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底子问题、沉大问题上统一意识,把各方面力量缜密联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玉成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回复的壮大合力。各地域各部门在执杏锥条例》中的沉要情况和建议,要实时汇报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202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核准 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辅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造度化规范化水平,对峙和美满中国共产党辅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造度,坚韧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辅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萦绕党和国度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沉要问题以及其他沉要事项发展的协商。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辅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造度的沉要组成部门,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沉要大局,是凝聚智慧、推进共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沉要蹊径。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根基方式是:
(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发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
(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发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第四条 政治协商工作对峙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领导,深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沉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夫君民政协工作的沉要思想,加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负”、做到“两个守护”,贯彻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重要求,对峙和美满中国共产党辅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造度,对峙大联结大结合,对峙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通过党辅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造度系统和工作机造,提升政治协商效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回复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
第五条 政治协商工作该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对峙党的全面辅导;
(二)对峙萦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对峙弘扬民主、坦诚协商;
(四)对峙政治引领、凝聚共识。
第二章 组织辅导和职责
第六条 党中央对政治协商工作尝试集中统一辅导,统一造订政治协商工作大政方针,钻研决定事关政治协商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沉大事项,保障政治协商始终对峙正确政治方向。
党中央组织发展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辅导和支持全国政协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划定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第七条 处所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工作要求,领导下级党组织做好政治协商有关工作;
(二)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沉要议事日程,实时钻研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沉要问题;
(三)依照划定与同技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发展政党协商,辅导和支持本级政协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四)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高政治协商能力,更好推广职责、阐扬作用。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
(二)受党委委托,组织发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汇报政党协商工作并提出定见建议;
(三)实现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依规依章程组织发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
(二)对峙民主集中造,严格执行沉大事项请示汇报造度,沉要协商活动报经党委核准,执行落实情况实时向党委汇报;
(三)加强政协委员行列建设,疏导委员深刻进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当真推广协商职责,切实提高协商能力,阐扬党员委员在政治协商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四)实现党委交办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政党协商的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工商联应邀参与政党协商。
第十一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对象是参与政协的各有关方面,蕴含: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三)人民集体;
(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重要内容是:
(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处所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处所党委有关沉要文件的造订、批改;
(二)宪法的批改建议,有关沉要司法的造订、批改建议,有关沉要处所性律例的造订、批改建议;
(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沉大问题;
(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当局、政协辅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
(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沉大问题。
第十三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重要内容是:
(一)列入政协整个会议议程的沉要事项;
(二)国度方针政策和处所沉要行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化建设沉要问题;
(三)有关统一战线的沉要问题。
第四章 政治协商活动筹备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加强对政治协商活动的钻研部署,两全铺排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加强协商活动打算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支持各方面做好协商筹备。
第十五条 政党协商年度打算由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在听取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定见建议的基础上钻研提出,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传递同技主党派组织。
第十六条 凭据政党协商年度打算,同技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沉要问题发展年度沉点调查调研,由党委统战部组织执行并做好两全协调;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结合自身特色以及政党协商年度打算内容发展时时性调查调研,形成调研成就,为协商活动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凭据政党协商年度打算造订具体工作规划。党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组织民主党派组织掌管同道、无党派代表人士阅读文件,传递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政协党组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议题征求有关方面定见后,提出年度协商议题铺排,形成年度协商打算草案,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依照法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当局支持政协萦绕协商议题发展调研。凭据工作必要,能够铺排有关党政机关在政协调查调研时介绍情况,与委员互换定见,共同进行钻研。沉要调研成就报党委以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具体工作规划该当凭据核准的年度协商打算造订。议题涉及的有关司法律规和政策措施等书面资料能够视情提前印发,供参与协商的各方参阅。
第五章 政治协商活动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该当依照大局与内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使用协商大局,保障协商活动有序发展。
在政治协商活动中,该当激励和支持参与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加强互动互换,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协商氛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重要通过以下大局发展政党协商:
(一)会议协商。党委掌管同道主持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听取同技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定见建议。
(二)约谈协商。党委掌管同道能够凭据必要,不定期约请同技主党派组织掌管同道、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共同关切的问题当面沟通情况、互换定见,或者应同技主党派组织重要掌管同道约请,个别听取定见。
(三)书面协商。党委能够就有关沉要文件、沉要事项书面征求同技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的定见建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书面大局反馈协约定见。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掌管同道以书面大局直接向同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定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支持政协重要通过以下大局发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一)整个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同道蹬爪邀出席全国政协整个会议,同委员共商国是;处所党委掌管同道蹬爪邀出席处所政协整个会议,参与会商,听取定见建议。
(二)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党委和当局有关掌管同道应邀出席有关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作汇报,听取定见并凭据必要进行互动互换。
(三)专题协商会。党委和当局有关掌管同道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颁发定见,有关部门掌管同道介绍情况,发展互动互换。
(四)协商座谈会。凭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协商大局,由政协主席或者副主席、专门委员会掌管同道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掌管同道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互换定见。
第六章 政治协商成就使用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该当器沉协约定见钻研办理,能够结合现实成立健全政治协商成就使用和反馈造度,沉要协商成就能够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约定见,视情交付有关部门钻研办理,办理情况依照划定反馈同技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
第二十六条 政协党组依照划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成就,沉要协商活动成就报送党委。党委和当局掌管同道对有关部门落实协商成就有明确要求的,党委和当局办公厅(室)该当加强督促查抄,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
第七章 政治协商保险机造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该当结合现实美满政治协商工作机造,支持和推动有关单元和部门参加政治协商有关工作。
美满党委、当局、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联系机造,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创造前提。
党委有关部门,有关当部门门、人民集体、企事业单元的党组(党委)为本单元本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参与政治协商创造有利前提,提供必要保险。
第二十八条 党委掌管同道发展调查调研,凭据工作必要,能够约请同技主党派组织掌管同道、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当部门门党组(党委)能够凭据工作必要向同技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介绍有关情况,视情约请同技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与专项调研和查抄督导等。
第二十九条 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参加国度方针政策和处所沉要行动的会商协商,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颁发定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造性铺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掌管诠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