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幼我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推进人丁持久平衡发展的决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所得税法》有关划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幼我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有关支出,依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尺度定额扣除。
二、父母能够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尺度的100%扣除,也能够选择由双方别离按扣除尺度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调换。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幼我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险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幼我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法子》有关划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幼我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颁布)



